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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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574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2774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医疗及财产损失306.64元,赔偿被告***川A×××××号车维修费1617.6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15%的非医保医疗费858.88元; 四、由原告***赔偿被告***川A×××××号车维修费1078.4元; 五、由原告***从其保险理赔款中返还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9011.13元、护理费900元、住院生活费540元,共计10451.13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费用品迭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理赔款17375.99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5740元+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理赔款306.64元+非医保用药费用858.88元-赔偿川A×××××号车维修费1078.4元-返还***垫付款10451.13元),支付被告***川A×××××号车维修及垫付款12288.25元(川A×××××号车理赔款1617.6元+***对川A×××××号车的赔偿款1078.4元+***返还的垫付款10451.13元-赔偿***的非医保用药费858.8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分别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