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3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388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20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206.86元(34206.86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3620元(17500元-3880元)、护理费5082.54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6379.40元; 上述一、二两项共计166879.40元,与已垫付的10000元相折抵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尚需赔付原告***156879.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医疗费6167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9967元,与已垫付的8000元相折抵后,被告***尚需赔付原告***19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负担495元,被告***负担17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