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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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华缔门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华缔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模具费482660元并以482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佛山市南海华缔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赔偿逾期提货造成的损失200000元; 三、佛山市南海华缔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四、驳回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1.04元(原告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华缔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