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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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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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鉴定费计款10104.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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