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门墩支行 兰州绿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绿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门墩支行借款本金5599984.09元,利息611668.06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81%的标准,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继续计算利息; 二、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门墩支行对产权人为被告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街道××路××号××层××室(建筑面积34.42㎡,房产证号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5号)、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九州通西路无号第1层007室(建筑面积243.53㎡,房产证号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3号)的两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执行上述第二项内容后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门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绿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