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
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及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三、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13565元及利息(利息以11356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完毕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维修基金、办证费、有线电视费共计4911.2元;

五、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已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归还的贷款本息及利息(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本息的利息从每笔还贷本息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自本判决生效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剩余的贷款(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七、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9678.25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7.02元,由被告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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