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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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履行以下金钱给付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1日的利息6109.23元、罚息2816.63元、复息126.92元;3、承担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照《个人授信协议》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3090.53元、保全费2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