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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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50947.8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所欠垫付款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