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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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3397.42元予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从2017年1月11日起以130.9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从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予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三、驳回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两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