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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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武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武成支行欠款本金25833.16元及截至2019年1月3日的零售利息1560.55元、分期手续费1807.47元,并支付上述欠款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武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