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顺驰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21民初1568号

原告***,住***。

被告:宁夏顺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大学文化,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宁夏顺驰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2020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宁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彬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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