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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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包头市第八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7532.5元;误工费1832.8元;护理费1832.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复印费50元,以上六项共计13348.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151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11838.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1.88元,被告***负担13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