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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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95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4—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