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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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淅川县银莲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盛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淅川县银莲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阳盛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