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盛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盛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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