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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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裕华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77946.57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险费5756.28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59元,减半收取计1004.2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