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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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 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5‰计算后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6.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4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0万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出质登记在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各15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430元,由被告***、被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