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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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南燕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本金47366.76元、利息3177.15元、违约金1840.95元,合计52384.86元(截至2020年8月)。 申请费370元,由被申请人南燕峰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