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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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泉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宿迁市宏胜车辆制造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泉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8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