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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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0435.14元;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135.61元;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原告***、***负担640元,被告***负担7807元,被告***负担1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