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90000元共计105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63213.44元、营养及住院伙食补助费7670元、残疾赔偿金61085.4元、鉴定费1900元、误工费33463.85元、护理费12966.38元、交通费1710元共计182009.07元(含被告***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元,由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2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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