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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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安广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65.4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01.77元,共计33567.2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13.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132.08元,共计43945.2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枣庄安广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5元,由原告负担335元,被告***负担49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