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德庆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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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德庆支公司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3527.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账号:21×××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12元(原告已缓交),减半收取计4406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140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德庆支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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