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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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元博山茶油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春元博山茶油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原始股认购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29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认购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为3192.5元,由被告宜春元博山茶油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