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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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62819.54元。上述该款直接汇入原告***的账户(户名:***,开户行:宁德农商银行蕉城支行,卡号62×××11)。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元,减半收取1833.5元,由***负担39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1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