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0元,由被告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