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给付原告***2月份劳动报酬2761.6元、3月份

劳动报酬1810元、4月份生活费670元(当月个人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由被告承担)、5月份生活费670元(当月个

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太阳锻

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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