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市慧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宿州市慧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L×××××”货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彭奎、董馨共同共有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房屋(苏2016昆山市不动产权第号)。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