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中祥织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中祥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贷款本金1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61368.75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律师费3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二、若被告嘉兴市中祥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他项权证号:嘉房他证禾字第××号、第××号)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折价、拍卖或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财产保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78元,由被告嘉兴市中祥织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对其中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