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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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林氏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5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2018年6月15日前的借款利息和罚息为:690808.35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XCWSJ20150624)约定的罚息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襄阳市林氏养殖专业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襄阳市林氏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886元,由被告襄阳市林氏养殖专业合作社、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