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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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余江营销服务部 浙江安吉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抚州市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余江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余江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人民币390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7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抚州市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元,被告***、抚州市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22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代理审判员晁敏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学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