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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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XXX号房屋交还给原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租金1,320,000元; 三、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上址房屋之日止,按每月480,000元计算); 四、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1,920,000元; 五、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延迟支付租金违约金51,933.71元; 六、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水电费61,113.21元、电梯保养费1,660元; 七、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520,000元(原告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1,440,000元、水电煤气费保证金80,000元可不予退还); 八、被告上海量睿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反诉原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与反诉被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十、反诉被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水道改造款15,000元; 十一、反诉被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稳压泵改建费6,000元; 十二、反诉原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支付隔油池改造款11,69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442元,减半收取计34,721元,由被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量睿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1.5元,反诉被告福源昌(厦门)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