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漯河市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7277.59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L×××××福特牌福睿斯小型轿车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保全费230元,共计390元,由被告***、漯河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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