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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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除之前已垫付的10000元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9683.58元,(其中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9683.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354.46元,减半收取计为677.23元,由原告负担163.31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1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