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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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长隆山石灰石矿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损失赔偿款403227.52元给原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7元,由原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927元,被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3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1057元,由法院退回给原告4130元。被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130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