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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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536.19元,利息544.68元,违约金411.96元,合计人民币6492.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手续费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手续费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