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真鼎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超智铁路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南宁真鼎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94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南宁真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