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编号:CDDT03HX-ZZ租赁2017-43); 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以前的租金、装卸费、运费共计1994550.11元; 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06807.84元; 四、驳回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6元,减半收取15523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