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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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借款本金899841.7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8日利息为148230.75元,自2020年9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三、如被告***不能及时清偿,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可申请变卖、拍卖被告***名下位于东至县的房产(产权证书号:房地权东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2元,减半收取7031元,由被告***、***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