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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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90086.03元[<38115>×80%-3000=116357.54×80%-3000=93086.03-3000=90086.03]; 二、被告山东百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8.82元,减半收取计1494.41元,由被告***、山东百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1.37元,原告***负担493.04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