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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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00000元以及违约金450000元,合计19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195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976元,由原告***负担5911元,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6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95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