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阳光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应诉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19)鲁0611民初574号 烟台阳光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王严华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办案法官联系电话:0535-6319191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