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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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倪敏工程款875727元、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利息1774.25元,共计1377501.25元; 二、被告贵德县交通运输局在未付清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倪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083.75元,由倪敏负担13542.93元,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40.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49.5元,由倪敏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