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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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金立府酒店 大连宏达煤炭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214执恢94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达煤炭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普兰店市金立府酒店,住***。 法定代表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达煤炭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金立府酒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04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33006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普兰店市金立府酒店、***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14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仅要求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余额元进行扣划。本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将该14107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费113元。至此,申请人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普民初字第04608号民事判决书中相应金额已全部执行,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德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双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