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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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区河海市场有限公司 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7423.32元,支付给被告***17081.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624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