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张北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张北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张北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未付本金×0.2‰×违约天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8元,由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