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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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1.88%计算;罚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利率11.88%的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被告***已被扣划的48.13元利息,应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