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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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种子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