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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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迟金玉15743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由被告长江保险潍坊支公司将赔偿款156024.02元汇至原告迟金玉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西郊分理处开户的62×××72账号中,将1412.4元汇至被告***在兴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13账号中); 二、驳回原告迟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被告长江保险潍坊支公司负担1676元,由原告负担332元(因原告迟金玉已垫付,被告长江保险潍坊支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原告迟金玉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西郊分理处开户的62×××72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