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对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减少注册资金数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400,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00元,均由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